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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結婚日期由結婚人自定,舉行儀式場次請洽各地方法院公證處。

二、請至少提前三天(扣除例假日)於上班時間向公證處登記。

三、下列書表用品請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、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
  社購買:
  公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(下同)二元。

四、結婚公證書中、英文本,均由本處打字。

五、將公證請求書填寫後(填寫前請詳閱請求書末端之說明)交各地方法
  院公證處服務台登記。

六、登記時應攜帶:
 1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(並備影本一份存卷)、最近一個月戶籍謄
  本、印章及證人二人之國民身分證(影本亦可)。結婚人尚未成年者
  ,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。
 2結婚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,應提出護照及單身證明,單身證明如
  在國外取得,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。其單身證明除應經我國駐外館
  處驗證外,須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(單身證明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
  授權代表機構出具者,應經外交部證明)。
 3結婚人為大陸人民者,憑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
  大陸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。

七、應繳費用:公證費一千元,例假日一千五百元,需英文證書者肆佰元。

八、聲請登記得由一人前來辦理。結婚當天,結婚人、未成年人之法定代
  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,提前半小時報到
  ,按時舉行結婚儀式。

九、參加婚禮人員,應服裝整齊,結婚人穿不穿禮服都可以。

十、結婚儀式在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結婚禮堂舉行,禮畢交付結婚公證
  書正本三份,其中一份供申請戶籍結婚登記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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